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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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徐國棟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12月20日107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刑事判決(即聲請狀所載竹檢109年執助章字第44、4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如第一審判決經上訴後,上訴審已為實體審判,應以該第二審確定判決為聲請再審之對象,並應向該第二審法院提出聲請。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12月20日
107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確定刑事判決(即聲請狀所載竹檢
109年執助章字第44、45號),聲請再審。查:再審聲請人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7年08月31日107年度訴字第474號以簡式審判程序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7年12月20日107年度上訴字第1181號為實體判決上訴駁回,均經確定,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01份可憑。依前述說明,本案聲請再審,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出聲請;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為不合法,又無從補正,並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必要。
三、至再審聲請人另就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019號(即狀載桃檢109執己字第7802號)、107年度壢簡字第2051號(即狀載桃檢108執緝己字第3513號)之再審聲請,由本院另案辦理,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