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2號原告榮霖實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被告 黃世明
黃耀庭 黃慈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959,82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土地之面積原告主張移轉之應有部分110年度公告土地現值=73,959,8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62,848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61,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李韋樺┌─┬─────────────────────┬──────┬──────┬──────┬──────┬──────────┐│編│坐落地號│面積│應有部分│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備註││號││(平方公尺)││(新臺幣)│││├─┼─────────────────────┼──────┼──────┼──────┼──────┼──────────┤│1│桃園市○○區○○段○○○○號│215│1分之1│68,800│14,792,000│見本院卷第55頁│├─┼─────────────────────┼──────┼──────┼──────┼──────┼──────────┤│2│桃園市○○區○○段○○○號│811.63│1分之1│72,900│59,167,827│見本院卷第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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