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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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勝偉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