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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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97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馬維隆
周正國 上列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劉至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參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