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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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4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469號聲請人 賴湘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7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46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寶來地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7-D0-00-0000000-0│1│5000│││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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