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05號上訴人即原告高聯運通裝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俊岳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寳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628,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51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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