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100號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00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4年9月21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應係對於104年9月9日本院駁回其訴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郭顏毓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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