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家催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32號聲請人 蕭能維 律師即 施東坡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施東坡(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4年1月1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00巷0號)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施東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施東坡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施東坡於民國45年12月3日死亡,聲請人經鈞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4414號裁定任為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前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有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414號民事裁定於司法院網站之公示資料在卷足憑,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