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27號債權人 林素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郭泰慶 (原名 郭玉興 )、 張玉蘭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觀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2人所簽發之切結書全文意旨,可知本件係定有返還期限之金錢消費借貸,惟因該切結書並未明確記載返還期限究為何日,致本院無法憑認債權人之返還請求權是否已得行使,暨債權人請求自103年12月31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是否有據,而須由債權人補正該等釋明文件,然本院於105年5月18日、6月8日二次函請債權人限期補正,債權人於5月23日、6月13日收受函文後,猶逾期迄未補正,是債權人之本件聲請即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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