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273號原告 陳姻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勞訴字第273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金額轉換3萬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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