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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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184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怡絜
朱奕安
鍾凱倫
沈玫如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同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因附表所示編號有跳號情形,衍生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婉庭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附表:
編號欄位原判決記載更正後記載1事實及理由欄四、㈠第1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4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2事實及理由欄四、㈡第4行如附表編號15如附表編號83附表編號744附表編號855附表編號1066附表編號1477附表編號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