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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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96號原告 唐治安
EricTang
StephanieTang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 律師被告 林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萬2,7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9,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併命原告於前開期日內補正被告林碧玉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楊雅萍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