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政明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設籍於臺北市○○區○○街○○○巷○○號16樓,聲請狀住所地卻列臺北市○○區○○街○○號3樓之原因,聲請人如係租屋居住,請說明聲請人係居住於戶籍址或上列住所地址?有何另行租屋居住之必要?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
二、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0年12月起至102年12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五、請說明聲請人自100年12月起迄今之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政府補助津貼等)及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袋、公司或僱傭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又聲請人自102年1月起失業,如何維持生活?是否有親友固定接濟?如是,如有轉帳交易明細亦請提出。
六、聲請人每月醫療費1000元、手機通訊費500元、日用品費1000元、交通費1000元之繳費收據、油費發票等證明文件,如有其他生活必要支出,請一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等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原因及數額為何?並請提出與民間債權人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法院執行命令或公文等)。
八、聲請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如無個人保險單,亦請註明。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一○、聲請人申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一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