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3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3824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徐瑩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GRANDVASTLIMITED(即遠大有限公司)、 王月勤 、 陳世昌 、亞棉針織工業有限公司、 陳怡君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到期日及利息起算。(到期日不得在提示日前)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