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81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堯明仁 債務人 王文平
一、債務人王文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事項: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87,222元整,及自民國(以下同)98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計算之利息,並自98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延滯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事實理由:
一、緣債務人於95年就讀私立光啟高中時起,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新臺幣參拾萬元整,嗣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4筆共計97,222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該筆借款迄今尚餘本金87,222元整(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581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文平│自民國98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87222││月22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文平│自民國98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7222││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