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81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堯明仁 債務人 徐莉 均債務人 王惠珍
一、債務人王惠珍、 徐莉均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莉均於民國99年間就讀私立光啟中學時,邀同
債務人王惠珍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1筆,計26,728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徐莉均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16,828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惠珍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58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惠珍、徐│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6828│莉均││││││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惠珍、徐│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828│莉均│││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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