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3433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 昱債務人 吳聲平 債務人 吳宋艷如
一、債務人吳聲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佰零壹萬捌仟零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吳宋艷如應向債權人給付叁佰叁拾陸萬叁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