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01號債權人 陳信龍 上列債權人陳信龍因與債務人 籃雅琳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信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籃雅琳(住彰化縣○○鎮○○路○段○○○號)之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籃雅琳借款壹萬伍仟元之相關事證。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