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1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中華民國刑法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增訂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限制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中,併存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不予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因本案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受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並無增訂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陳正容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2並曾經本院以102年度訴緝字第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編號3至7曾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2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量被告均犯同質性罪行,且係分設不同公司以幫助逃漏稅,逃漏稅額非少等情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蓋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2項固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8年6月19日作成之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而上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嗣經立法院修正為:「…(同條第8項)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並經總統於98年12月30日公布,且自公布日施行。故不論依新、舊法規定,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所定應執行之刑雖逾6月,均得易科罰金,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依現行有效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6年5月間起至同│96年5月間起至同│95年11、12月間│││年10月間止│年10月間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字第19489號│字第19489號│偵緝字第47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緝字│102年度訴緝字│102年度訴字││││第95號│第95號│第1296號││├────┼────────┼────────┼────────┤││判決│102.04.25│102.04.25│102.11.14│││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緝字│102年度訴緝字│102年度訴字││判決││第95號│第95號│第1296號││├────┼────────┼────────┼────────┤││判決│102.04.25│102.04.25│102.12.0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767號(編│執字第5767號(編│執字第14015號(│││號1至2數罪併罰已│號1至2數罪併罰已│編號3至7數罪併罰│││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4月)│4月)│刑4月)│└────────┴────────┴────────┴────────┘┌────────┬────────┬────────┬────────┐│編號│4│5│6│├────────┼────────┼────────┼────────┤│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11、12月間│95年11、12月間│95年11、12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477號│偵緝字第477號│偵緝字第47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第1296號│第1296號│第1296號││├────┼────────┼────────┼────────┤││判決│102.11.14│102.11.14│102.11.14│││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判決││第1296號│第1296號│第1296號││├────┼────────┼────────┼────────┤││判決│102.12.09│102.12.09│102.12.0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4015號(│執字第14015號(│執字第14015號(│││編號3至7數罪併罰│編號3至7數罪併罰│編號3至7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刑4月)│刑4月)│└────────┴────────┴────────┴────────┘┌────────┬────────┬────────┬────────┐│編號│7│││├────────┼────────┼────────┼────────┤│罪名│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11、12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477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96號││││├────┼────────┼────────┼────────┤││判決│102.11.14│││││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判決││第1296號││││├────┼────────┼────────┼────────┤││判決│102.12.0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4015號(│││││編號3至7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