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抗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8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吳柏霖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9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柏霖所犯如附表所示7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7罪,分別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以及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本質上均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且附表所示各罪行為時間均在民國111年4月間,犯罪時間亦屬相近,符合前述判決意旨所指時間上、本質上、情境上緊密關聯之同種犯行,定執行刑時,從最重刑再提高之刑度應較少,兼衡受刑人於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勾選「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等語等總體情狀,並權衡其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及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就受刑人所犯前述7罪,在7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最長期(1年4月)以上,有期徒刑合併之刑期(6年7月)以下之範圍內,並受附表編號1至4、5至7分別曾經定應執行刑及未經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刑總和之限制(3年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依「限制加重原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原裁定所諭知之刑度,顯屬過重,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三、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吳柏霖(下稱抗告人)因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各該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原審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應在各罪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7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6年7月,並應受內部界限(即附表編號1-4之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加上附表編號5-7之罪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之總和有期徒刑3年3月)之拘束。則原審法院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7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即未逾越法律內部及外部界限之適法自由裁量職權行使,並無瑕疵可指。抗告意旨僅稱:原裁定未遵循「限制加重原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刑度太重為由,指摘原裁定定應執行刑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鍾佩真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家煜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年月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有期徒刑陸月111年4月中旬某日-111年4月28日基隆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1號111年7月19日均同左111年8月15日編號1-4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5-7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2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110年4月26日-110年5月19日(聲請一覽表誤載為110年4月9日-110年5月27日)新北地院111年度金簡字第443號111年7月28日均同左111年9月7日3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4月20日臺南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6號111年9月16日均同左111年10月25日4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11年4月27日5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4月26日高雄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725號111年12月26日均同左112年2月1日6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4月28日7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壹年11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