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452號聲請人英特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242號公示催告。
二、如附表編號1、2所示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先後於民國96年5月11日、96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趙郁涵┌─────────────────────────────────────────────────────────────────┐│附表:96年度除字第14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銓茂電子科技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松江│382,907元│96年1月5日│CM0000000│4│││限公司 王榮昌 │分行│││││├──┼─────────┼────────┼─────────┼───────────┼────────┼────────────┤│002│碩得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東台│25,780元│96年2月15日│UC0000000│5│││司 胡得立 │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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