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321號聲請人 陳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昱潔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陳憶」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