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89號原告 潘梁富妹 被告 吳峻宇
黃志傑 劉偉誠 上列被告吳峻宇、黃志傑、劉偉誠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08號),經原告潘梁富妹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蕭于哲
法官廖奕淳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