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5號抗告人 簡煌朋 相對人簡明得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邱法儒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