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56號聲請人 左德安
左德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明雄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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