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易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OANGTHETAI(黃世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8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HOANGTHETAI(黃世財)無駕駛執照,於民國111年7月24日6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南路100巷由東往西方向直行,行經遊園南路100巷與新庄街1段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進入新庄街1段,適告訴人 雷詠澤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龍井區新庄街1段由南往北方向直行前來,行經上開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亦疏未注意貿然前行,兩車遂發生碰撞,被告因而受有胸部挫傷之傷害、告訴人因而受有左側肩鎖關節韌帶損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交易緝卷第8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