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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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175號原告AB000-B112249(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被告 曾宇鴻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12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陳盈睿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