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亞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趙翊岑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巴黎國際開發股份有│大眾銀行北桃園分行│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壹拾陸萬叁仟元│0000000││││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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