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313號
原 告 陳勝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明銓 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33萬0,18元(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9號),其中原
告起訴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之機車維修費等損害計9萬5,
977元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