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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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99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孫國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偵字第22646、26269、2459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5391號、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國璽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緝字第47號判決確定,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毒品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驗鑑定認含有如附表一「檢出結果」所示毒品成分,屬違禁物無訛;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2646、26269、2459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5391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訴緝字第47號判決確定在案,有該案起訴書及判決書附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然附表一所示之物未於前開案件中為沒收之宣告,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故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含有第一級毒品成分之毒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另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應會沾染微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分離,當視為毒品之一部而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遍查卷內證據,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附表二所示之物業經鑑驗證明含有毒品成分,或確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故附表二所示之物,既非違禁物,亦非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驗餘淨重
檢出結果
證據
1
白色香菸
1支
0.6841公克
海洛因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5391卷第76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證據
1
吸食器
1組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5391卷第20-27頁)
2
玻璃球
7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