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簡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MARTINO被告 梁佑豪 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九十三年簡上字第一0二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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