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印章作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01號原告甲○○被告龍谷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當事人間因請求印章作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據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