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90號原告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10,7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