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356號被告甲○○目前在台東泰源技能所執行中上列被告與原告乙○○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本院派員赴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借提、解還被告之提解費用新台幣17,200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原告乙○○提起離婚之訴,惟被告因案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本院需派員借提被告並解還,以便進行本件訴訟程序;本院於98年4月29日命原告預納,惟原告表示無法繳納(見卷內筆錄)。茲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墊支本院派員赴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借提、解還被告之提解費用一次新台幣17,2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