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8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8688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李宗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慶遠企業有限公司、 郭安元 、 郭三榮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所積欠之票款(請求金額),究為港幣207,651.18元,抑為以折算後之新臺幣815,818元計算?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