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張家傑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 律師被告 許智祥
許宏銘 花蓮縣○○鎮○○里○○街○號上列被告許智祥、許宏銘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簡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