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文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本件被告徐文生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全部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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