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營業讓與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常客商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日富 被告 林子淳 法定代理人 林家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營業讓與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訴外人益大商務旅館就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地下1、2層及地上1至11層旅館之營業讓與關係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即原告陳報受讓上開旅館營業權利所支出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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