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76號聲請人社團法人中華產業人才認證學會法定代理人 徐建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許清秋┌─────────────────────────────────────┐│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新台幣)││人│├───┼─────┼─────┼──────┼─────┼─────┼──┤│001│順盈機械股│第一商業銀│102年8月29日│150,000元│TS0000000│社團│││份有限公司│行土城分行││││法人│││邱新發│││││中華││││││││產業││││││││人才││││││││認證││││││││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