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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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95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秀清 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 蔡卡羅 、 蔡若瑟 、 蔡而伯 、 蔡安娜 之外文姓名(需為外文),以及被告蔡秀清、蔡卡羅、蔡若瑟、蔡而伯、蔡安娜、 蔡秀郎 、 蔡瑞珍 之外國送達地址(需為外文),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將被告蔡秀清、蔡卡羅、蔡若瑟、蔡而伯、蔡安娜、蔡秀郎、蔡瑞珍列為被告,惟上開被告均遷出國外,且其中被告蔡卡羅、蔡若瑟、蔡而伯、蔡安娜應為外籍人士,應有外文姓名,原告僅提供中譯姓名,另原告就上開被告均僅提供中文地址,而無外文地址,致本院實無從向國外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另本院卷內已有相關資料,請原告如有疑義,請先行閱卷後,並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