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334號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被代位人即
債務人 張福達
被告 張楊春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代位分割之不動產為臺北市○○區○○街○○○號房地應有部分六分之一,並非坐落本院轄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