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9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334號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被代位人即

債務人 張福達

被告 張楊春桃

張福隆

張華英

張福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代位分割之不動產為臺北市○○區○○街○○○號房地應有部分六分之一,並非坐落本院轄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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