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10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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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1081號債權人伊加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名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翁鳳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債務人翁鳳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四、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五、債權人代債務人清償94,500元因而承受此筆債權,依民法第297條所為承受通知函及回執(民法第312、313條參照)。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