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職聲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消債職權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唐國峯 (原名: 唐俊賢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游豐維
蔡政宏 林慧欣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黃千容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即債權人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漏附附表,應更正補附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