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605號、95年度毒偵字第5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参小包(毛重各約貳點捌公克、壹點陸捌公克、壹點柒捌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毛重各約零點玖伍公克、参點貳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95年度毒偵字第5077號)確定,本案扣押物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小包(毛重各約2.8公克、1.68公克、1.78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小包(毛重各約0.95公克、3.26公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50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小包(毛重各約2.8公克、1.68公克、1.78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小包(毛重各約0.95公克、3.26公克),係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依上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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