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歸還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607號原告 新權霖 產後照護之家法定代理人 許峻源 被告 許綵珊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歸還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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