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59號原告碧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碧霞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 律師被告 黃建鴻
羅玉玲 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第一項及第二項聲明部分係以一訴主裝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於聲明第三項係請求給付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5,900元(317100+138800=45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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