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29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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