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8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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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805號債權人 陳炘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鴻霖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同法第13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14月所提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並未簽章,經本院於同年9月15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於同年9月23日寄存開元派出所,至遲已於同年10月3日生送達之效力,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依首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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