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161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瑞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161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民國107年8月16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96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07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一併補正。均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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