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29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29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   告  蘇永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叁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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